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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资质审核结果公示后,应如何有效提出异议?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1 02: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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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资质审核结果公示后,对结果有异议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有效的异议不仅能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也可能改变最终的招标结果。要确保异议被受理并得到实质性回应,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规范要求。

一、明确异议的法定前提与时效:行动的第一步

提出异议并非无时间限制的随意行为,其首要关键是准确把握“公示期”这一法定窗口。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包含资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通常载于招标公告或公示文件中,这是您权利的起算点。若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后续的异议很可能不被受理,导致丧失救济机会。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在采购领域,相关程序称为“质疑”,其提出主体限于供应商,且质疑是向财政部门投诉的前置程序。而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下,称为“异议”,提出主体更广泛,包括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实践中,多地已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例如东莞市规定,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异议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并进行人脸识别及电子签章认证。

二、规范撰写异议文件:内容决定成败

一份专业、规范的异议书是获得招标人重视的基础。它不应仅是情绪表达,而应是一份基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证文件。其核心内容应包括:

1.主体信息与项目标识:清晰写明异议人的全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准确注明所异议项目的名称与招标编号。这有助于招标方快速定位并联系您。

2.具体、清晰的异议事项:这是异议书的核心。必须逐条、明确指出您认为审核结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具体点。例如,应具体到“认为中标候选人A在某项的有效期认定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第X章第X条的要求”,而非笼统地说“审核不公”。引用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页码乃至公示内容截图作为参照。

3.坚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每项异议点,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和法规依据。事实依据可以包括:自身资质文件、被质疑方资质文件的公开查询信息、行业标准等。法律依据则应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例如:

合法性依据:如指出招标文件或审核过程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程序性依据:如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强调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权利及公示期要求。

引用权威数据或白皮书能增强说服力,例如,可引用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招投标合规白皮书中的常见违规类型数据,来佐证某一类审核疏漏的普遍性与危害性。

4.明确的请求:明确提出您的诉求,例如“请求招标人重新审核中标候选人A的该项资质,并依法更正公示结果”。

三、遵循提交与沟通流程:确保程序合规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根据项目要求,这可能包括纸质盖章文件或符合规定的电子文档(数据电文)。提交对象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而非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交后,招标人依法应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且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此期间,您可以保持与招标方的积极、理性沟通,了解处理进展,这有助于澄清问题,有时能促成快速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规则是: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如本次资质审核结果)的异议,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所有问题,避免后续因新问题再次提出而可能不被受理。

四、对答复不满的后续救济路径

如果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认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实质答复,您可以启动下一步法律程序——投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厅等)投诉。但需注意,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含资质审核结果)的投诉,依法必须先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法律还设置了保护条款: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的投诉期限内,这防止了因招标人拖延答复而损害您的投诉权。

投诉时,需提交投诉书,并附上之前的异议函及招标人的答复记录(如有),且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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