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借用合同,其法律本质是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由于此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本身存在重大瑕疵。合同中的安全责任约定,其首要目的并非追求“合法有效”,而是在法律已预设连带责任的框架下,通过内部约定明确责任份额、追偿方式及具体执行机制,从而在事故发生后为企业内部风险分摊提供合同依据。
一、安全责任连带承担的法律基础
合同约定必须首先承认并遵循法定的连带责任原则。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需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作广义理解,包括但不限于:
1.人身损害赔偿: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抚恤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因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修复费用等。
3.行政罚款与商誉损失:因事故引发的政府罚没款、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等间接损失。
合同条款应明确载明:“双方知晓并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因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引发的任何安全事故、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出借方与借用方依法对发包人及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内部责任划分与风险防范机制
尽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出借方与借用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内部的责任分担比例及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内部责任比例约定
建议条款示例:“双方同意,在依法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内部责任按以下比例承担:借用方承担主要责任,负责 [建议比例如70%-90%] 的最终赔偿;出借方承担次要责任,负责 [建议比例如10%-30%] 的最终赔偿。该比例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风险等级、管理参与程度进行调整。”
此约定虽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在任何一方向外部承担了超出自身份额的赔偿责任后,可依据此条款向另一方追偿。
2.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合同应强制要求借用方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该基金由双方共管或由第三方托管,专项用于处理潜在的安全事故应急、赔偿及罚款。基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3%)确定。
3.过程管理权限与职责清单
为避免被认定为“只收管理费,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借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其享有的具体管理权限及承担的最小必要管理职责,例如:
对借用方派驻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有备案审查权。
对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有知情权和复核建议权。
享有不定期的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权,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履行管理义务的证据。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边界与合规表述
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试图完全免除出借方法定责任的“免责条款”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合同中不应出现“出借方对一切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等绝对化免责语句。相对合规的替代性表述应聚焦于明确法律关系和管理边界:
合规表述:“双方确认,出借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资质支持与必要的合规性管理监督,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人员管理、安全措施实施及运营资金均由借用方独立负责。本条款的设立旨在明确双方内部管理分工,不构成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免除。”
风险提示条款:合同应增设独立章节,明确提示资质借用行为本身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效风险、行政处罚风险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法定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建筑资质借用合同中的安全责任约定,是在法律已设定“连带责任”这一高压线下进行的风险内部管控设计。其核心在于通过明确内部责任份额、设立风险基金、细化管理职责等方式,为事后追偿提供明确依据,并部分实现对风险的主动管理。任何合同约定都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资质借用行为所带来的固有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最为根本和稳妥的风险防范策略,仍然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资质借用行为,选择合法合规的发承包与分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