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在诸城市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监理等)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动态监管遵循“宽进、严管、重罚”原则,通过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和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
第三条监管工作由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第二章 核查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核查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以下类型企业:
(一)2025年以来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首次申请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三)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
(四)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五)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或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包括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的企业。
第五条核查依据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等现行资质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 核查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确保人员配置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条件的合规性;
(四)企业工程业绩材料,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证明等,验证业绩真实性;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工程质量控制记录。
第七条核查方法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结合线上核查、实地检查和企业自查自纠:
(一)线上核查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与分析;
(二)实地检查由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赴企业现场核实材料与条件;
(三)对重点企业实施“明查”与“暗查”结合,明查提前通知,暗查直接开展。
第八条核查周期为不定期,结合资质有效期审核、年度抽查和专项治理同步推进。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应用
第九条对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在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省级平台;
(二)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三)复核与公示:整改期满后,监管部门在1个月内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在全国平台集中公示;
(四)资质撤回:逾期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资质证书。
第十条核查结果应用于信用监管和重点执法: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二)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最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