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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渠清淤设计资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3 17: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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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违法行为

1.无资质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未取得河湖整治工程专业资质擅自开展清淤设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项目。

2.违规占用河道管理范围

清淤中擅自设置临时构筑物(如上岸点)、堆放疏浚料长期占用岸线,妨碍行洪。

3.未按许可要求施工

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业,或未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恢复原状。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措施 |

|--|--|-|

|无资质设计/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湖整治工程资质标准》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

|占用岸线妨碍行洪|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水法》第六十五条 | 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整改的(费用自担),并处1万-10万元罚款。 |

|未清理尾堆或恢复河道|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强制清理(费用自担),并处1万-5万元罚款。 |

|以清淤名义非法采砂| 《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湘江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及采砂设备,最高处3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三、从重处罚情形(叠加罚款)

  • 反复违法:同一主体1年内多次违规,按最高档罚款并暂扣资质。
  • 危害后果:导致防洪设施损坏、生态环境破坏的,罚款上限提高50%
  • 拒不整改:逾期超30日未恢复原状的,列入水利建设"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
  • 延伸参考

  • 清淤项目需同步办理防洪评价、环评手续,缺失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追责;
  • 农渠清淤专项规划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未经县级水利部门备案的视为无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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