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企业资质审核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活动。企业及各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全员责任制,建立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络。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企业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六条建立三级安全管理架构:
公司级: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级:每个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级:各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第九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企业建立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留完整的培训记录。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在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须通过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证书延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二条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转岗、复岗人员需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度,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工程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进行验收并留存完整记录。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按照AQ分类体系建立完整的安全资料档案安全资料应使用原件,确需使用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印章资料分类清晰,便于查阅和检查。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治理
第十六条企业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级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项目级每周至少一次检查班组级每日进行检查。第十七条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定人、定时、定措施"的整改原则,确保所有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估和监控制度制定专项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专门档案进行重点监管。第七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
第十九条企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建立专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
安全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器材配置。第八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制定综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项目和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并留存完整的演练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