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领域,拆迁实施单位是否具备“一级资质”往往意味着其承揽项目的规模、专业能力及背后的行政支持力度不同。当被拆迁人对这类主体参与的拆迁行为提起诉讼时,其行政诉讼程序不仅遵循《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更因其涉及更复杂的行政行为和更高的专业门槛,需要被拆迁人精准把握关键环节。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此类诉讼的核心程序,并结合相关规范与政策进行解读,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清晰指引。
一、 诉讼起点:起诉与立案的关键要件
行政诉讼程序始于起诉。被拆迁人若认为拥有“一级资质”的单位参与的征收拆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首先确保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明确被告:这是首要且易出错的一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即便具体实施拆迁的是一级资质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也通常是受委托的实施单位。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列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而非拆迁公司本身。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基础。
准备起诉材料:核心材料包括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作为起诉依据的关键行政文书,如《房屋征收决定书》、《补偿决定书》等。起诉状需明确诉讼请求(例如请求撤销违法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事实与理由。
遵守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起诉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法院立案审查: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对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起诉,应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诉讼程序正式启动。
二、 核心对抗:一审审理程序的焦点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涉及一级资质单位的拆迁案件,因其通常案情复杂、标的额大,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阶段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核心。
证据的举证与质证:这是庭审的重中之重。原告(被拆迁人)需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重点可包括:
证明程序违法的证据:如征收决定公告程序不合法、评估机构选定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补偿方案论证不充分等。
证明实体权益受损的证据:如房屋评估报告显失公平、补偿标准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详细计算依据等。
证明“一级资质”单位实施行为不当的证据:如其在拆迁过程中的暴力、威胁等非法逼迁行为的录音、录像或照片。
被告(行政机关)则负有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庭辩论的要点:辩论应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主要包括:1)职权依据: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该征收决定;2)事实认定:认定“公共利益需要”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法律适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4)程序合法性:是否履行了公告、听证、评估、送达等法定程序;5)是否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例如,补偿方案是否严重不公。
一审判决类型:法院经审理,可能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多种判决。对于涉及补偿数额的争议,法院也可依法进行变更判决。
三、 权利延续:二审、再审与执行程序
一审判决并非终点,当事人享有进一步寻求救济的权利。
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裁判。
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需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
执行程序:这是实现诉讼最终目的的环节。如果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如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或支付赔偿),而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反之,如果是被拆迁人败诉,且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四、 政策与规范解读:程序正义的深层依据
理解上述程序,离不开对国家层面政策的把握。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设计,都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例如,征收启动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费用足额到位”是硬性前提;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体现了程序参与原则;赋予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则是提供了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渠道。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被拆迁人程序性权利的制度笼子。诉讼程序,正是被拆迁人利用这个“制度笼子”维护自身实体权益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