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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行业工程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6 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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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节能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阶段应编制节能专项方案,明确能耗控制目标、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及节能技术路径。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优先采用自然采光、通风隔热等被动式节能技术,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七条鼓励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新建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不应低于8%。

第三章 施工与材料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方案,建立能源消耗台账,对大型机械设备实施能耗定额管理。

第九条推广使用预制装配式构件、绿色建材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高能耗施工工艺与设备。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水、电、燃油等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计量与统计分析。

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一条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能效测评,未达到设计能效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每年开展能源审计,针对审计结果实施照明系统优化、空调系统节能改造等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建筑能耗数据平台,对重点用能建筑实行能耗限额管理,定期公示超限额建筑名单。

第五章 激励与监督

第十四条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项目,按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节能材料抽检,对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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