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市场公平与机会均等时,招标投标领域往往被视为经济活力的“晴雨表”。当招标资质设定偏离项目实际需求,形成不合理的“高门槛”时,其影响远不止于商业竞争,更会精准地加剧特定弱势群体的就业困境与市场排斥。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当前政策治理中反复提及并试图破解的深层次问题。
一、不达标资质的“三重排斥”效应
招标资质不达标,首先直接表现为对投标主体的资格排斥。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等文件列举的典型问题,诸如设定明显超出项目需要的过高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将特定区域、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等做法屡见不鲜。对于大量由农民工、城镇低收入者、应届毕业生等群体创办或就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而言,这些要求构成了难以逾越的壁垒。他们可能拥有完成项目的实际技能与诚意,却因无法满足在注册资本、历史业绩、专业人员数量等方面的“纸面要求”而被直接拒之门外,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机会。
这种排斥会传导至就业市场,形成“机会剥夺”。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项目本身能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当项目因不合理的资质要求被少数“达标”的大型企业垄断时,依附于中小微企业的广大基层劳动者——特别是技能单一的弱势就业群体——其工作机会也随之被剥夺。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的调研指出,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竞争择优作用的发挥,其负面影响最终会传导至就业端。
更深层次的是“发展能力”的排斥。无法参与招标,意味着弱势市场主体失去了通过正规项目积累业绩、提升信誉、锻炼团队的重要渠道。这使他们陷入“无业绩→不达标→接不到项目→继续无业绩”的恶性循环,长期被固化在市场边缘,难以发展壮大,其雇佣的弱势就业群体的职业发展和收入增长空间也因此被严重压缩。
二、政策镜鉴:国家治理的方向与难点
近年来,国家层面已高度重视此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直面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顽瘴痼疾。其核心思路是“源头治理”与“全过程监管”。
在源头治理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旨在规范政策制定活动,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竞争的规定。例如,多地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清理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社保等具有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色彩的要求。2023年至2024年,从国家到各省市开展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
在监管落实上,政策强调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要求其不能当“甩手掌柜”,需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负责,并完善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致力于构建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体系,通过编制监督责任清单、加强跨部门协同、推动数字化监管等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于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政策落地仍面临挑战。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以更隐蔽的方式存在,监管的精准识别和及时纠偏存在难度。评标专家打分畸高畸低且无法说明理由、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标准等现象,反映出深层次的执行偏差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解决,政策善意就难以完全转化为弱势群体的切实红利。
三、破局之道:超越资质审查的包容性增长
要真正缓解因招标资质问题带来的社会排斥,需要多管齐下:
1.推行“资质分级与项目匹配”制度。建议在非必要领域,细化资质要求与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的对应关系,防止“一刀切”地用最高标准去要求所有项目。对于适合中小微企业参与的项目,应明确鼓励并设定与之能力相匹配的资质条件。
2.强化“实际能力”导向的评审机制。在评标标准中,提高技术方案、项目管理能力、成本控制等“过程性”和“结果性”指标的权重,相对弱化对企业历史规模、注册资本等“存量性”资质的绝对依赖。这为具有创新能力和实干精神但规模尚小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机会。
3.完善面向弱势市场主体的扶持政策。落实《意见》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策体系的要求,可考虑在采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明确一定比例面向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并为其提供投标辅导、履约担保等支持服务,帮助其跨越最初的资质门槛。
4.建立透明的异议投诉与救济渠道。确保招标文件公示、异议处理机制畅通无阻,让认为受到不公正排斥的投标人能有便捷有效的申诉途径。这既是监督,也是对潜在违规行为的震慑。
招标资质的本意是保障工程与服务质量,但当它异化为排斥工具时,损害的不仅是市场效率,更是社会公平。一个健康的市场,应能让大中小企业各展所长,让不同出身的劳动者都能通过勤劳与智慧获得发展机会。打破不合理的资质壁垒,不仅是经济议题,更是关乎包容性增长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