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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7 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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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依据多份规范性文件及实践案例,形成了系统的监管与处罚体系,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查处机制与职责分工

1.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专项检查实施监管。

2.协同治理: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联合出台容错免罚政策,对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减轻或免除处罚;消防审验领域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二、重点查处行为及处罚依据

1.资质与人员违规

  • 企业资质不达标、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分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等,处以罚款、信用扣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 检测机构数据造假: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罚款1万–3万元,并对责任人追责。
  • 2.招投标违法行为

  • 串通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中标金额5‰–10‰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投标资格。
  • 招标代理机构设置排斥性条款:纳入“双随机”重点检查内容,依法处罚。
  • 3.工程承包与施工违规

  • 违法发包、转包、挂靠: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立案调查,处以罚款并公开通报。
  • 项目经理/总监未到岗履职:责令整改并纳入实名制平台监管,拒不整改的予以处罚。
  • 4.质量安全与审批问题

  • 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规划:按《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清查方案》要求停工整改,涉及安全隐患的。
  • 消防审验违规:专项治理中依法处罚责任主体,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三、处罚裁量标准

    1.自由裁量基准

  • 造价咨询企业违法按次数分档处罚(1万–3万元);
  •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按项目规模或情节轻重处罚(1万–3万元)。
  • 2.容错纠错机制:对首次轻微违法且及时纠正的经营主体,可免予或减轻处罚。

    四、执法监督与问责

    1.公职人员违纪:对利用职权干预工程承揽、收受贿赂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并移交司法。

    2.监管责任落实:区县住建部门未履职或处罚不到位的,市级部门通报批评并督办整改。

    >:以上内容未提及“淄博市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办法”的独立文件,系综合现行有效政策及执法实践提炼而成。具体案件执行需结合个案情节及最新法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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