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具备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承揽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审计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金或社会投资的使用效益。对于审计人员、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者而言,厘清其中的关键风险点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与政策规范,剖析一级资质施工费用审计中必须重点关注的几类常见问题。
一、 工程量虚增:隐蔽工程与计量数据的“重灾区”
虚增工程量是施工费用超支的核心手段,尤其在土建、市政等工程中表现突出。一级资质施工单位技术力量雄厚,项目往往涉及大量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地下管线)和复杂的交叉作业,这为工程量“注水”提供了操作空间。常见手法包括夸大结构构件尺寸、重复计算土方开挖与回填量、虚报管线长度或设备数量等。这些行为往往辅以看似规范的计量数据和验收记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审计重点与参数参考:
审计时,绝不能仅依赖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必须将结算工程量与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日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及材料进场记录进行交叉比对验证。例如,在某道路路基工程审计中,施工单位报送的清淤深度在0.59米至1.987米之间,监理签证为0.6米至0.97米,但审计人员实地测量发现实际淤泥深度仅0.33米,仅此一项便核减造价约95万元。这凸显了现场实地测量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重要性。
二、 工程签证失实:程序漏洞与内容失真的“双刃剑”
工程变更签证是费用调整的重要依据,也是问题高发环节。一级资质项目由于周期长、变更多,签证管理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常见问题包括:
1.签证内容与现场不符:如前文清淤深度的案例,签证工程量严重偏离实际。
2.签证程序倒置与资料不全:存在“先施工后补签”甚至“先签证后施工”的倒签行为;签证内容只确认工程量,未对单价或工艺进行明确,给后续计价留下争议空间。
3.重复签证:同一工程内容在不同签证单或结算项中重复计列。
4.监理与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部分现场代表或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存在不廉洁行为(如由施工单位承担其食宿、办公费用),影响了签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审计重点与规范解读:
审计需对签证进行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审查。程序上,检查签证单是否具备从施工方申报到监理审核、建设单位确认的完整审批链与签章。实质上,需将签证内容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进行关联验证。对于大额或隐蔽工程签证,必须追溯施工记录、影像资料等原始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对虚假签证造成的资金损失,审计机关有权依法追责。
三、 合同与计价规范执行偏差:合法外衣下的成本“渗漏”
一级资质项目的合同通常较为复杂,但即便如此,在结算阶段违背合同约定与计价规范的情况仍屡见不鲜。这直接导致结算价背离合同定价基础。
1.突破合同计价模式: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擅自将部分内容转为按实结算;在单价合同中,虚增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或对清单项目特征进行变更后不合理高套单价。
2.违规计取费用:包括超标准计算措施费(如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对合同明确不予计取的规费或利润进行计价、以及违反工程所在地当期税费计取规定等。例如,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冬雨季施工费按3%计取,竟达到定额规定费率的7.5倍。
3.材料价格与消耗量不实:高价套用材料信息价、对甲供材料未按预算价扣还、材料消耗量计算脱离实际施工方案等。
审计重点与政策结合:
审计人员必须将结算书与合同条款、国家及地方现行计价规范进行逐条比对。重点审查:结算范围是否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图纸与范围内;任何价格调整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有效的变更依据;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费率是否完全符合合同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规定。对于甲供材,需核实是否已从工程款中足额扣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投资条例》,对于背离实质性合同条款的结算行为,审计应予以坚决纠正。
四、 前期决策与设计缺陷:问题产生的“源头”
许多结算阶段的费用问题,根源可追溯至项目前期。一级资质项目投资巨大,前期决策失误或设计深度不足,会通过变更与索赔在结算中集中爆发,造成巨大损失。
1.决策不当造成浪费:有案例显示,某护坡工程竣工验收后,因其他工程需要,于第二年即被全部铲除,前期投入的95.36万元完全浪费。
2.设计深度不足与漏项:施工图设计粗糙,导致施工中大量漏项、变更,造价失控。招标图纸深度不够,使得招标清单漏项严重,被迫在施工阶段大量签发变更单,采用“开口合同”,成本无法锁定。
3.招标范围局限与标底编制不实:将设计、监理、重要材料采购等依法应招标的内容直接发包;标底编制存在漏算、多算,或设置大量“暂估价”留下活口,为结算争议埋下伏笔。
审计重点与延伸建议:
费用审计应具备全过程视角。对于审计发现的前期决策、设计问题,除在结算阶段据实核减外,更应通过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源头上控制投资风险。这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中关于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