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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资质审批流程中,企业与审批部门各有哪些权利义务?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7 15: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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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办理流程日益规范与高效。其中,审批部门与申请企业作为流程的两大主体,其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是保障许可公平、高效、合法运行的核心。本文将结合现行政策与规范,详细拆解双方在资质审批流程中的权责边界。

一、审批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

审批部门(即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核心在于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同时履行公开、告知、核查与服务职责。

1. 核心权利:审查、核查与决定权

审批部门依法享有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权。对于以“一般程序”办理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应在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后,审批部门有权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最终,部门有权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相应颁发许可证或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背景下,审批部门的权利发生了重要延伸。其核心权利转变为“清楚告知”与“事中事后核查”。部门需制定并公布标准的告知承诺书文本,明确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材料要求、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部门的核查权力。申请一旦按告知承诺制受理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审批部门并非“一放了之”,而是保留了在发证后进行核查的权力。核查可以采取在线核验、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若发现承诺不实,将依法撤销许可并追究相应责任。

2. 核心义务:公开、告知、便民与接受监督

与权利相对应,审批部门承担着多项法定义务,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服务体验。

公开透明义务:部门必须通过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渠道,全面公开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材料、流程、办理时限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信息。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办理流程和承诺书范本也必须对外公布。

清晰告知义务:这是告知承诺制的基石。书面告知内容必须全面,包括办理事项、审批依据、许可条件、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以及核查权力等,确保申请人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承诺。

高效便民义务:目前电力资质许可已基本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服务窗口需实行文明服务制,环境整洁,并设置便民设施。审批过程需遵循法定时限,例如补正通知的5日期限。结果送达方式(邮寄或自取)可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接受监督义务:审批部门必须畅通监督投诉渠道。申请人可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对服务进行评价,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国家能源局投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从“被动申请”到“诚信主体”的定位

申请企业在资质审批流程中,既是行政相对人,也是诚信承诺的主体,其权利与义务贯穿申请前后。

1. 核心权利:选择权、知情权与救济权

企业享有的权利保障了其在许可过程中的自主性与公平性。

程序选择权:在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内,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或一般程序办理。这赋予了企业根据自身准备情况和信用状况选择最便捷路径的权利。

充分知情权:企业有权获得审批部门全面、清晰的告知,了解所有许可要求、流程及法律责任,这是其作出有效承诺或准备合格材料的前提。

合法权益救济权:企业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最终的行政许可结果或程序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终法律保障。

2. 核心义务:诚信守诺、合规经营与配合监管

企业的义务集中体现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有效性以及后续合规运营的责任承担上。

诚信申请与承诺义务:无论采用何种程序,企业均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在告知承诺制下,此项义务尤为突出。企业需书面承诺其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许可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且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企业需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材料备查义务: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并不意味着永久免于提交证明材料。企业必须将能够证明其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心材料(如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社保记录、工程合同与收入凭证等)妥善保存,以备审批部门在事中事后核查时随时调阅。

配合核查义务:企业有义务配合审批部门依法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核查,包括提供备查材料、接受现场检查等,不得拒绝或阻碍。

合规持证运营义务:取得许可证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开展业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例如,发电企业需凭许可证办理机组转入商业运营手续,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三、权责关系的核心:信用监管与法律责任

当前电力资质审批改革的精髓,在于通过“告知承诺”重塑了审批部门与企业的权责关系,并将重心转向信用监管。审批部门从“事前严审”转向“事前告知、事后严管”,其核查权和监管责任后移;企业则从“被动接受审查”转向“主动诚信守诺”,其法律责任前置。

这种模式下,企业的信用记录成为关键变量。根据政策,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旦发现承诺不实,企业不仅要被撤销许可,还可能面临失信惩戒乃至法律追责。这促使企业将诚信内化为自觉行动,与审批部门共同构建“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型许可模式。

在电力资质审批流程中,审批部门的权责围绕“规范告知、高效服务、强化核查”展开,而企业的权责则聚焦于“诚信守诺、合规备查、接受监管”。双方权责清晰、相互制衡,共同推动着电力行业在法治化、市场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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