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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检测乙级资质认证后的监督与管理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9 15: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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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主体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地方监管部门对矿山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实施抽查检查及行政处罚。

2.资质使用限制

乙级机构仅可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资质范围服务,严禁租借资质、挂靠或出具虚假报告。机构人员需在本单位全职从业满6个月以上,禁止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执业。

3.跨区域服务报备

在开展现场检测检验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需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方式向项目所在地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4.监督方式

  • 年审制度:机构需定期提交年审材料,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的评估。
  • 定期检查与抽查:省级监管部门组织对乙级机构进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专项检查(如遇投诉、事故或技术条件变更时)。特定设备(如防爆电气、安全仪器等)在资质有效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 技术监督:审查技术文件合规性、生产条件持续性及产品安全性能,确保符合原始认证要求。
  • 5.企业委托责任

    矿山企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未履行检测义务将受处罚(如设备未检测、报告缺失等)。

    6.违规处罚

    对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报告、检测项目缺失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整改、罚款乃至撤销资质。例如:未定期检测矿用提升钢丝绳、未按设计设置安全设施等行为均被处罚。

    7.机构义务

    每年1月需向资质颁发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须立即告知委托方并报告监管部门;技术变更需及时报备。

    8.资质注销情形

    资质到期未续、机构终止、资质被撤销或存在其他不宜认定情形时,资质将被注销。

    :监管重点包括资质合规使用、检测真实性、企业委托合规性及持续符合认证条件,违规行为将面临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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