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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工程资质查询办理结果作废公告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9 17: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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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普建交〔2025〕125号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作废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查询结果认定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411号)及《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经核查,现决定对部分不达标企业的相关资质查询结果认定予以作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作废依据与范围

本次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在2024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被认定为不达标,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根据核查结果,这些企业在特定资质类别上的现状已不符合标准要求,此前通过各类官方或非官方渠道查询到的关于其相应资质的有效性认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宣告作废。

二、涉及资质类别

本次作废查询结果的资质主要集中在以下设计类专项资质: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环境工程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

化工工程专业

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三、后续处理措施

1.信息更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相关企业、项目(法人)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委托等活动中,不得再以已作废的资质查询结果作为承接业务的依据。区建设交通委将同步更新官方企业资质查询系统数据。

2.项目管理:对于已承接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且涉及本次作废资质的企业,项目(法人)单位应立即启动评估程序,依据项目合同及《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中关于代建单位的要求,审查其履约能力,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3.重新办理:相关企业若有意继续在普陀区承接业务,须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重新申请并取得有效的资质证书,方可依据新的资质参与市场活动。项目竣工验收同样需确保所有参与单位资质合法有效。

4.监管惩戒:对使用已作废的资质信息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注意事项

各有关单位在查询企业资质时,应以公告发布后官方系统的实时数据为准。对于本次公告所列企业,其在其他未作废的资质类别上,仍可依法开展对应业务活动。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印发

以上是为您草拟的《普陀区工程资质查询结果作废公告》。该公告参考了相关法规和先例,旨在通过正式文件宣布特定资质查询结果的失效,以此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具备持续合规的专业资质。公告内容明确列出了作废的依据、范围和后续措施,结构上遵循了此类官方文件的常规格式,以体现行政严谨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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