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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招标及投标条例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3-04-25 11:0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开、有序,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1.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以及其联系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采购行为。

2. 招标投标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公开、有序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程序

1. 将采购项目确定,制定采购预算。

2. 向市场公告招标项目和采购预算。

3. 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文件和报价表。

4. 接受投标文件,开展预审工作。

5. 根据计划,组织开标、审核及谈判,确定中标单位。

6. 签订采购合同,确定供货期。

三、终止招标及投标

1.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或投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采购机构或单位可以终止该次招标或投标;

2. 由于采购机构或单位原因而要求终止招标或投标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及招标人公告终止,并支付取消招标费用或投标费用;

3. 终止招标或投标后,采购机构或单位应当向投标人和招标人公开并按期结算相应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参与招标或投标的投标人及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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