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管理基本框架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遵循国家统一监管与地方具体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管理。在海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及维护的监督管理,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协同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并设甲级、乙级和丙级(仅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可设丙级)。
二、资质申请与认定标准
(一)资质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也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二)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综合资质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或工程类高级职称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专业资质的甲级、乙级和丙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技术力量要求和业务范围。
(三)资质认定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新改革政策,已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认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企业只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三、从业规范与监管要求
(一)质量控制履职监督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单位需接受质量控制履职情况监督检查。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并加强信用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和相关失信惩戒机制。对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二)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要求
人防工程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地下综合管廊、地下通道等地下重大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防护规范及标准要求。
(三)监理业务范围限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不同资质等级对应不同的业务承接范围,确保监理能力与工程复杂度相匹配。
四、资质使用与维护责任
(一)质量安全责任
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企业不能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也不能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两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城市主城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同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海口市、三亚市等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儋州市、东方市、琼海市、文昌市等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其他市县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跨部门协作机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确保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