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尤其是退役或废弃的电力设施,其回收处理并非简单的“卖废品”,而是一项涉及资源安全、环境保护和行业准入的专业活动。从事相关回收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那么,这个关键的审批流程,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呢?答案是:根据设施属性和处理环节的不同,审批主管部门有所区别,主要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一、核心审批部门: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与“电力设施”分类
1. 若回收对象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审批权在生态环境部门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其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这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即现在的生态环境部门。
审批层级:主要由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管理依据:该办法明确,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需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并禁止使用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则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处理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
适用对象:关键在于判断电力设施是否被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例如,许多退役的电力控制柜、变压器(油浸式除外)、电缆等若被列入目录,其回收处理资质就需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
2. 若涉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中的废旧物资处理,则受国家能源局监管
对于在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材料、设备的回收,其准入前提是从事上述活动的主体必须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部门是国家能源局及其在各地区的派出监管机构。
审批层级: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政策,具体的许可申请、变更、延续等事项,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如华北能源监管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等)负责办理。
监管重点:虽然能源监管部门不直接审批“回收资质”,但其通过严管市场准入,间接规范了相关废旧物资的来源渠道。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活动,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电力企业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也会受到处罚。
二、流程中的其他关联部门与标准参考
除了上述核心审批部门,整个回收资质的获取与运营还可能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核或需要符合其标准:
1.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发展与改革部门
如果回收处理后的目标是资源综合利用(如将废旧电缆金属再冶炼),企业可能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根据相关规定,此类认定工作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通常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评审。对于单机容量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等特定情况,还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地市级发改部门负责前期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2. 参考标准与参数支撑
企业在申请资质和运营中,需遵循一系列国家和行业标准,这些是审批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环保参数:需严格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危险废物(如废变压器油)的排放有严格限值。
资源回收率:对于金属回收等,行业通常有明确的回收率指标要求,例如,废旧电缆中铜、铝的回收率需达到95%以上,这既是技术能力的体现,也是资源政策的要求。
安全标准:拆卸、运输、贮存环节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及电力行业相关安全规程,防止爆炸、触电、污染等事故。
三、政策规范解读与趋势
1. “放管服”改革下的审批优化
近年来,无论是生态环境领域还是能源资质领域,都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例如,在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方面,国家能源局已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可先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决定,事后加强核查,极大提高了效率。
2. 循环经济与“无废城市”建设的驱动
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无废城市”建设,这对电力设施回收行业是重大政策利好。相关白皮书和数据(如《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显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回收处理量逐年增长,政策鼓励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这要求审批部门在严格准入的也要科学规划布局,支持合规企业做大做强。
3. 全过程监管与信用体系
资质审批不是“一发了之”。生态环境部门对处理企业有持续的监督管理职责; 能源监管机构也会对持证单位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单位,将给予警告、罚款乃至降低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行业信用体系正在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电力设施回收资质的审批是一个多部门协同的体系。企业首要任务是厘清自身回收对象的准确法律属性:若属于法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主审部门是市生态环境局;若业务根植于电力工程施工,则必须先取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核发的电力设施许可证。整个业务还需契合发改部门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导向,并严格遵守环保、安全等一系列硬性标准和参数。在“双碳”目标和循环经济战略下,这一领域的监管将更加规范、精细,合规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唯一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