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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标中的回避处理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3-04-27 15: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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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部门或企业法人对用工程项目或物资进行采购时,一般都要经过招标或挂牌评标的程序,也就是所谓“招投标”。但是,由于招标和评标过程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任何影响公正公平的情况,必须提出回避处理意见或要求重新招标。

首先,政府部门应严格审查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实行联合招标。参与投标的企业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资质和能力履行工程项目或者供应商品,有必要说明投标方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是否足够满足规定的投标要求。此外,有关招标信息公开、招标评标细则公正透明等情况也应接受监督。

其次,招标供应商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避免任何形式的投标弊端和游说行为,并防止招标失当。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公平评标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做出相应的回避处理措施。具体来说,对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如果投标人有关联关系,如是旗下子公司、同业集团或者有商务往来等关系,应当及时提出回避处理意见。

最后,招标评标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招标和评标流程公开公平。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开招标文件内容,并将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准备、招标发布、投标截止、投标评标等所有信息按时发布公示,使任何有兴趣的供应商都能参与招标。投标文件核实和参加招标评标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标方式进行,当发现投标文件有缺失或不完整时,要及时进行更正,切实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总之,作为招投标的参与者,应把诚信放在首位,确保以公开、公正的原则参与招投标,做好招标评标的回避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使供应商和采购方都能平等参与,从而共同维护市场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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