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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质评审与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1 17: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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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资质评审的严格准入

1.煤矿准入限制

停止审批新建/改扩建冲击地压煤矿;禁止审批产能低于120万吨/年、开采深度超1000米(改扩建超1200米)的煤矿;产能超50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超800万吨的高瓦斯煤矿禁止新建/改扩建。新建煤矿必须按智能化标准设计、验收。

2.非煤矿山规模与服务年限

铝土矿、铁矿等矿种最低生产规模需达30万吨/年,金矿、锰矿需达1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2025年底前未达标企业,采矿许可证不予延期。

3.资源勘查与设计规范

地下矿山及大中型露天矿山的设计须依据勘探程度的地质资料。采矿许可证规模需根据实际生产建设规模动态调整,严禁“以小博大”。

二、联合执法机制的核心举措

1.跨部门协同监管

  • 职责分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重点打击无证探矿、超层越界、非法转包及火工品违规使用等行为。
  • 执法流程:采用“双随机”抽查,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 2.分级分类差异化执法

    将矿山按风险等级分为A-D四类,实行差异频次检查:

  • A类煤矿年检≤2次(监管部门)或≤1次(监察部门);
  • C类煤矿≤6次(监管)或≤4次(监察)。
  • 3.长效治理与源头防控

  • 建立矿洞封堵责任制,全面排查废弃矿洞,遏制盗采盗挖事件。
  •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三、政策衔接与创新方向

    1.规划统筹:安全生产规划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实施“净矿出让”机制,杜绝违规排放尾矿。

    2.技术赋能:探索“互联网+执法”模式,推动执法信息跨部门共享,提升协同效率。

    >关键提示:2025年是非煤矿山规模达标的最后期限,企业需加快资源整合;执法部门需严格依据《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规范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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