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一级施工资质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莱州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2.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
3. 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4.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 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
6.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实施差异化监管标准:
1. 对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实行“无事不扰”监管;
2. 对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3.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措施
第六条建立多元化监管方式:
1.定期检查: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和市场行为规范情况;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或特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
4.信息化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企业资质、人员、项目等信息的动态监测。
第七条实施全过程监管措施:
1.资质动态核查:建立资质条件动态核查机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
2.项目现场检查:对企业承建的项目实施“四不两直”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在岗履职、工程质量安全管控等情况;
3.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4.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八条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制定方案:根据监管需要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要求;
2.组织实施:成立检查组,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除外);
3.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
4.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第九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对轻微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
2. 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资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 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处理;
2. 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联合惩戒: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