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是一个统称,其核心规定与措施主要蕴含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这两部规章中,并由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手册进行具体化。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其核心要点如下:
一、 监管体制与各方主体责任
办法确立了“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监督:实行分级、分专业监督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工程的监管。监督机构需具备法定的专业人员、场所和仪器设备条件。
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其中,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需确保工程符合国家规定,并组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则对施工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对不合格材料坚决拒用。
二、 贯穿全过程的关键监督措施
监督办法的规定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1.事前准入与设计审查:
资质管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未取得资质不得承担检测业务。外省检测机构进入安徽开展业务,需向省住建厅备案。
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机构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事中过程控制与行为监督:
材料与实体控制:办法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严格规定,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在实体质量控制方面,省住建厅发布的《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控制参数作出了详尽规定。
检测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质量的关键环节。2024年发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检测行为,要求检测机构的主要人员需连续缴纳社保,仪器设备需自有并按标准配备。
安全专项管理:针对基坑工程、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严格审查和监督实施。
3.事后验收与保修追责:
竣工验收与备案:工程竣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合同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需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报告报监督机构备案,并在工程部位镶嵌载明各方单位及日期的永久性标识牌。
质量保修与鉴定: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需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须负责返修并赔偿损失。当房屋因灾害、改变用途或装修损坏主体结构时,所有者应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各方主体,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工作人员若违法干预监管或对严重隐患未处置,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 政策依据与标准支撑
安徽的规定是对国家层面《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落实。它紧密结合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最新要求,例如2022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和2023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确保了地方规定与国家政策的同步与衔接。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非单一文件,而是一个以省级规章为骨架,以一系列实施细则、技术手册为血肉的严密体系。它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全过程的关键节点控制以及严格的法律责任,构建了一张从市场准入到后期维护的质量安全监督网,其核心目标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