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而且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相关权利人的一项重要救济和监督权利。在资质转出(常见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转移等场景)的公示期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公示内容存在错误、虚假,或者可能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都有权提出异议。这项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确保资质转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一、 异议提交的法定程序与关键参数
提出异议并非简单的口头质疑,而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其核心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效性:必须在公示期内提出。这是异议有效的首要前提。公示期的设定是为了给公众留出合理的审查和反应时间。一旦公示期结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通常不再接受新的异议,相关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例如,在一些招投标或企业信息变更公示中,公示期常为5至7个工作日,异议必须在此期间内送达。
2.形式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口头、电话等非正式形式提出的异议通常不被正式受理。书面材料确保了异议内容的明确性、可追溯性和严肃性。
3.内容要求:需实名、具体、真实。异议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及有效联系方式。异议内容不能是笼统的指责,必须明确指出公示信息中具体存在问题的部分,并尽可能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或初步证据,例如,主张被转移的资质存在历史违规未处理、人员业绩造假等。
4.接收主体:提交至正确的公示部门。异议材料应直接提交给发布该公示的行政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例如企业登记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等。
二、 异议处理机制与政策规范解读
提出异议后,公示部门会依法启动核查程序。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及各部门的专项管理规定,处理流程通常如下:
启动调查:公示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常见为10个工作日)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在此期间,原定程序可能被暂停,例如招标活动会暂时中止,等待异议处理结果。
作出答复:调查核实完毕后,公示部门需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如果异议成立,公示部门将依法纠正公示内容或撤销相关决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会说明理由,并继续后续程序。
以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为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审批流程明确包含“公示审查意见”环节。在公示期内,如果企业对公示的“不同意”意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进行申辩。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放弃陈述权利,主管部门将不再接受补充材料,直接进入公告审批阶段。这体现了行政程序中的“效率与公正并重”原则,既保障了企业的申辩权,也确保了行政审批流程的时效性。
三、 如何有效准备异议材料:参考与数据支撑
为了使异议更具说服力,建议在书面材料中引用权威依据和具体数据:
1.引用官方标准与白皮书:例如,在涉及专业技术资质转移时,可以引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资质标准管理办法》、年度《行业发展报告》白皮书中关于人员配备、业绩规模的具体指标,用以对比和论证公示信息中的不符之处。
2.依据国家政策进行规范解读: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转移、防止资质“挂靠”乱象的精神,或引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真实性的相关规章,来阐述异议的理由和合法性基础。
3.提供具体参数证据:如果质疑业绩造假,应提供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官方可查询的项目备案号等具体信息;如果质疑人员资格不符,应提供该人员的注册证书信息、社保缴纳记录与公示信息的矛盾点。用数据说话,远比空泛的质疑有效。
在资质转出公示期间提交异议,是一项有严格程序要求的法定权利。权利人必须把握公示期这一关键窗口,以实名、书面、具体的方式向正确部门提出。一个有效的异议,不仅能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参与社会监督、促进行政行为规范化的积极实践。理解并善用这一规则,对于各类市场主体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