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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水利工程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4 14: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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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介休市水利工程资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介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活动的单位资质管理、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水利工程资质管理遵循“依法审批、动态监管、责任到人、公开透明”原则,旨在构建规范、高效、安全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水利工程资质分为以下类别:

  • 勘察设计资质: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相应等级资质。
  • 施工资质:按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等级别。
  • 监理资质: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 检测资质:检测单位需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检测人员应持有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第五条资质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资金实力。

    3.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资质申请由介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 资质申请表。
  • 法人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安全生产承诺书。
  •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公示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

    第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核查资质真实性及工程质量。
  • 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处理虚假承诺行为。
  • 第十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第五章 风险管控与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等级评定,建立“红橙黄蓝”四色风险分布图,实行分级管控。

    第十三条针对重大风险源,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实现“一源一案”,并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介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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