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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资质平移后,原企业业绩还能用于项目投标吗?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4 14:33:17

这是一个在建筑行业,尤其是涉及企业重组、分立时非常关键且普遍的问题。简而言之,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明确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资质平移(通常指分立)后成立的新公司,不能使用原企业的工程业绩参与投标。下面我将结合政策条文、立法本意和实际操作,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一、 政策依据:住建部的权威定调

针对“资质转移后能否使用原企业业绩投标”的疑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公开答复中给出了清晰、一致的结论。

在针对企业资质分立情形的咨询答复中,住建部明确指出:“新公司不能承继原公司的工程业绩,以防止企业通过资质转移前的业绩误导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企业真实性和技术能力的判断。” 这一答复并非针对某个特定案例,而是基于其对建筑企业分立情况的普遍性政策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中也有精神体现。例如,规定要求企业申请资质时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而这些业绩的考核主体是“该企业”。当企业法律主体因分立发生根本变化后,原主体与新主体在法律上已成为两个独立的实体,原主体的业绩自然不能直接“嫁接”给新主体。

二、 核心原因:为何“不能承继”?

政策如此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核心考量,旨在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1.防止误导与欺诈,保障评标真实性

企业的工程业绩是在其特定的组织架构、管理团队、技术力量、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等综合条件下取得的。资质平移(尤其是分立)后,新公司在人员、技术、管理乃至资本构成上,都可能与原企业存在显著差异。 如果允许新公司直接使用原公司辉煌的业绩投标,极易对招标人和评标专家构成严重误导,使其误以为新公司具备与原公司同等的实力和经验。 这可能导致不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空壳公司”凭借“借来”的业绩中标,而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反而落选,最终损害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也破坏了市场公平。

2.坚持法律主体独立原则

从《公司法》等法律角度看,企业分立意味着一个法人分解为两个或以上独立的法人。新设的公司是全新的法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可以依法分割,但“业绩”作为一种体现历史履约能力和信誉的“无形资产”,其与特定法律主体的绑定关系非常紧密。原企业的业绩成果在法律和行政监管层面,不能自然归属于新成立的法律主体。 新企业必须通过自身的经营,从头积累和创造属于自己的业绩记录。

三、 关键参数与例外情形辨析

在讨论此问题时,明确“资质平移”的具体类型和某些地方性特殊政策至关重要。

“资质平移”的常见类型与区别

企业分立(最典型):即原公司分出部分资产、人员等设立新公司,或解散后设立两个以上新公司。这正是住建部答复所针对的主要情形,明确不能承继业绩

吸收合并:A公司吸收B公司,B公司注销,A公司存续。这种情况下,存续的A公司法律主体未发生根本改变,通常可以承继被吸收方B公司的业绩。有分析指出,在此类合并中,新企业可以使用被吸收企业的业绩进行投标。

跨省变更:属于企业整体迁移,法律主体同一但注册地变更。对于业绩承继问题,政策规定与分立后的要求类似,即企业以新主体名义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后,不应再以资质转移前的业绩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资质。

关于“三年内可使用”的地方特例

有资料提及,在个别地区如遵义市,存在特殊规定: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其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时,承继资质的企业自资质转移之日起三年内,可以使用原企业的相关工程业绩,作为承揽该市建设工程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

1. 这仅是地方性、暂时性的政策,不具有全国普遍效力。

2. 其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本地企业、全资子公司间)。

3. 对于安徽省的建筑企业而言,在参与安徽省内或省外大部分项目投标时,首要遵循的仍然是国家住建部的统一规定,不能将此特例作为普遍依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核实项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最新政策。

四、 对安徽建筑企业的实践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安徽的建筑企业在面临资质平移(分立)决策及后续投标活动时,建议:

1.正视现实,调整策略:首先接受“业绩不可承继”这一基本规则,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新公司应立足于打造自身团队、积累全新业绩。

2.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投标前,务必逐字逐句研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业绩”的要求。绝大多数正规招标文件会明确要求业绩的合同主体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或要求提供业绩完成时的企业资质复印件等,这从操作层面封堵了使用原企业业绩的可能。

3.区分“投标业绩”与“资质申请业绩”:政策规定,分立后新企业不能以资质转移前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资质。 同样,这些业绩也不能用于投标。这是贯穿资质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的统一原则。

4.咨询专业机构:在进行复杂的资质重组、分立操作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资质服务机构,获取符合当前国家及安徽省地方监管部门要求的最新指导,规避风险。

对于安徽乃至全国的建筑企业,通过分立方式进行资质平移后,原企业的业绩在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基本无法使用。这一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让投标竞争回归企业真实实力的比拼。对于新成立的公司,这既是挑战,也是告别历史包袱、凭借真才实干开拓新天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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