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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6 11:26: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罗湖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监督管理规定》 等区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用工管理、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是本区劳务派遣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日常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四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 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设施;
  • 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等规章制度。
  • 第五条申请人需向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提交以下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公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及派遣协议样本。
  • 第六条许可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用工单位名单、派遣人员数量、劳动报酬及社保缴纳情况等。

    第三章 用工规范与权益保障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派遣员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明确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循“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原则。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员额总数,但薪酬需纳入年度总额预算。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
  • 开展岗前培训与安全生产教育;
  • 协调处理劳动争议,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依法参与工会组织。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实施监督,重点核查劳动合同签订、薪酬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依法责令关闭,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虚报经营报告或逃避检查的,列入失信名单并公示。
  •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员工可向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及深圳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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