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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资质使用纠纷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6 13: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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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资质使用纠纷案件的核心依据是:以合同效力的认定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司法解释为直接准绳,并综合考量资质借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利益平衡原则,特别是对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一、 审理的基石:合同效力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首要步骤是审查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一旦查明存在“借用资质”(即“挂靠”)行为,名义上的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筑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体系包括:

1.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为处理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提供了基本原则。

2.核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当前最直接、最详尽的司法操作指南,对合同无效情形、工程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权利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3.行政管理规范: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挂靠”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和具体参数。例如,认定挂靠的核心要素包括:挂靠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且与被挂靠单位无真实的劳动或隶属关系;挂靠行为的目的在于规避资质许可限制。至于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管理费”,并非认定挂靠的必要条件。

二、 责任划分与权益保护的裁判规则

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需要解决工程价款结算、质量责任承担以及诉讼主体地位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工程价款结算: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体现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务实原则,旨在稳定社会关系。结算时,有约定从约定;对计价标准或工程量有争议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这是资质纠纷中的难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合同相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两者共同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或应视为共同债务人。例如,依据相关司法观点,在诉讼中可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

对实际施工人权利的特殊保护:这是此类审理中的重要政策考量。根据司法解释,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并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需要特别注意一个关键界限:这一突破性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单纯的借用资质(挂靠)关系。在挂靠关系中,如果发包人对挂靠事实不知情,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只能依据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解决;若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则可能认定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直接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从而支持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请求。这一区分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弱势方(农民工权益)与维护合同秩序之间的精细平衡。

三、 国家政策与司法导向的融合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规范化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力度不断加大,司法裁判也呈现出相应的趋势:

1.严格资质管理:通过认定挂靠合同无效、让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严厉打击建筑市场“挂靠”乱象,呼应国家清理整顿建筑市场的政策导向。

2.保障民生权益:尽管对挂靠人的直接诉权有所限制,但通过支持合格工程的折价补偿、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灵活认定法律关系,以及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司法实践的核心目的之一仍是确保底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得以实现。

3.鼓励效力补正与质量优先:对于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但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相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合同效力可予补正的精神,这有利于促进交易稳定和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体现了“质量安全至上”的公共政策价值。

法院审理资质使用纠纷是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法律适用过程。它既严格依据成文法和司法解释进行刚性裁判,又充分考量建筑行业特点、国家政策导向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等柔性因素,最终目标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障工程质量与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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