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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资质等级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6 19: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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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资质等级动态管理,优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其资质等级的升、降、暂停、撤销等动态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动态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测绘单位持续提升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等级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指导;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态管理的初步核查与日常监测。

第二章 动态管理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测绘资质等级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资质升级:单位业绩、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申请资质升级;

(二)资质降级: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技术能力、质量管理或成果质量不符合现有等级要求的,予以降级处理;

(三)资质暂停:存在违规操作、重大质量事故或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可暂停其资质效力;

(四)资质撤销:通过虚假材料取得资质或严重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条资质升级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内承担的项目符合拟申请等级的作业限额要求;

(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结构及仪器设备配置达到《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无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

第七条资质降级或暂停的情形包括:

(一)测绘成果质量检验不合格率连续两年超过5%;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或信息变更材料;

(三)注册测绘师或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流失导致资质条件不达标。

第三章 动态管理程序

第八条资质等级动态管理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线办理,实现申请、审核、决定全流程电子化。

第九条资质升级由单位主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近三年测绘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三)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社保缴纳记录;

(四)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

第十条资质降级、暂停或撤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或第三方评估报告启动程序,并书面告知单位相关事实、理由及申辩权利。

第十一条对动态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三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资质等级动态管理与单位信用记录挂钩。信用优良的单位在资质升级、项目承揽等方面享有优先支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北斗定位、遥感监测、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技术革新成效显著的单位,在资质动态管理中给予激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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