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宣城市2025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非法经营、充装、运输、配送、安检类
案例一:安徽省绩燃能源有限公司跨区域销售瓶装液化气案
【关键词】
跨区域销售瓶装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省绩燃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4月24日,安徽省绩燃能源有限公司向黄山市歙县郁茗茶业有限公司跨区域销售30瓶瓶装液化气。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安徽省绩燃能源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安徽省绩燃能源有限公司限期整改;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00元整。
案例二: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跨区域经营燃气案
【关键词】
跨区域销售瓶装液化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5年3月18日。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群众向厅长信箱留言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区域经营,跨区域做违法经营燃气活动,允许旌德县大量用户上门自提瓶装液化气。2025年3月28日,7月17日,泾县城管执法局执法队员对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县三溪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问题。
【查处理由及结果】
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责令立即建立配送制度,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案例三: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关键词】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德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5年10月21日凌晨,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充装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充装、售卖液化石油气,气瓶规格均为总重量30KG、容积35.5L,共计充装、售卖107瓶,气瓶均为浙江省区域液化气公司气瓶。购气人从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站充装完成后,驾驶白色依维柯货车运输返回至杭州市上城区进行销售途中,在广德市祠山街道白洋生态园道路(罗家粉坊段)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查处理由及结果】
广德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8320元。
案例四:广德市某彬、某涛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案
【关键词】
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黑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德市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某彬、某涛
案由:2025年10月21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某彬伙同违法行为人某涛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前提下驾驶一辆白色民用“依维柯”车辆非法运输罐装液化气107罐。
【查处理由及结果】
广德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某彬、某涛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案例五: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违法进行气瓶充装案
【关键词】
违法进行气瓶充装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5年9月2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广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班《案件移交函》线索对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站及其上海花园洋房供应站、塘口供应站开展检查,发现塘口供应站存在4只华东燃气产权瓶无溯源二维码,在上海花园洋房供应站发现6只华东燃气产权瓶无溯源二维码。经核查,两个供应站负责人确认上述气瓶为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且均无法提供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有关材料。
2025年9月15日,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班暗访检查发现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充装气瓶行为,现场会同广德市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经核实,现场有9只气瓶属于充满状态,其中6只气瓶为非自有瓶,且无法提供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有关材料,也无法提供非自有气瓶的使用登记相关材料和自有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广德华东燃气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0元整。
二、燃气经营企业行为管理类
案例六: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关键词】
违规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中溢特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5年9月17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宏泰充装站开展“中秋国庆”节前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防护墙外侧并共墙烃泵装置区域两条新增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经查,新增的两条压力管道于2025年7月15日由宣城市中溢特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
【查处理由及结果】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安徽泾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宣城市中溢特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案例七: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案
【关键词】
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重大隐患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德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5年7月9日,宣城市住建局对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压缩机站房墙壁照明开关为Ⅲ类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志:ExtbIIICT80℃Db),充装站房使用插座为普通插座,不符合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3836.15-2024)中关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应当设置Ⅱ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查处理由及结果】
广德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三、产品质量类
案例八:宣州区水东少云五金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关键词】
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宣州区水东少云五金经营部
案由:2025年3月7日,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宣州区水东少云五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1台标有云梦花帝电器有限公司的商用燃气炉、1台标有管家好太太®的商用燃气炉和1台标有青岛火王电器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陈列待售,均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其涉案2台商用燃气炉不符合GB35848-202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涉案1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
【查处理由及结果】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宣州区水东少云五金经营部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1台青岛火王电器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云梦花帝电器有限公司的商用燃气炉和1台管家好太太®商用燃气炉;2.处以罚款人民币270元。
原文地址:https://zjj.xuancheng.gov.cn/News/show/1698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