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讨市政监理资质审批监管政策的不足与优化建议,必须从当前市场的乱象与制度执行的缝隙中寻找答案。核心问题并非政策不存在,而在于其动态性、协同性与威慑力有待加强。
一、现行监管政策暴露的四大“硬伤”
1. 动态核查“雷声大、雨点小”,威慑力不足
尽管主管部门已明确提出建立资质动态核查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抽查比例有限、整改期限宽松的问题。这导致部分企业心存侥幸,仅在核查临近时临时“凑齐”人员,核查过后便恢复原状,使得资质标准形同虚设。例如,有地区虽然实行一年两次的动态核查,但抽查比例仅为15%左右,且整改期间企业仅是不能承接新业务,对已承接项目影响有限,违规成本较低。
2. “数据孤岛”与跨区域监管难题
资质审批和监管信息尚未完全实现全国或全省范围的实时互通与联动应用。一个典型矛盾是:本地注册企业受到相对严格的动态核查,而大量参与投标的区外企业却可能面临不同的监管标准或监管盲区,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虽然省级监管平台计划将动态核查结果与招投标挂钩,但系统建设和数据对接的滞后,使得这一有效的“市场清出”手段迟迟未能全面落地。
3. 重“资质审批”轻“过程履职”,监管链条断裂
当前监管重心较多地放在企业申报资质时的人员、业绩等静态条件审核上。企业一旦取得资质后,其在具体项目上的监理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履职,则缺乏持续、有效的现场穿透式监管。这导致了“高资质、低服务”甚至“挂证监理”、“人证分离”的乱象频发。监理合同条款往往对监理方权利约定不明,监理人员在现场难以有效履职,其监管作用被弱化为施工单位的“质检员”。
4. 低价恶性竞争扭曲市场,优质优价难以实现
监理服务取费普遍偏低甚至恶意低价中标,是长期存在的行业顽疾。过低的监理费用无法支撑配备合格、充足的专业监理团队,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过于侧重报价,而非人员配备与技术能力,进一步加剧了恶性循环。这不仅损害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也阻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人才积累。
二、面向未来的优化建议与“药方”
针对上述痛点,监管政策的优化需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深化,并强化技术赋能与市场自律。
1. 推行常态化、全覆盖的“智慧动态核查”
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将动态核查从“定期抽查”升级为“常态化随机核查”,并大幅提高核查频率和覆盖面。关键在于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实现注册监理工程师社保、执业轨迹等数据的实时比对与预警。核查结果应即时公开,并与招投标系统强制联动,一旦核查“不合格”,立即暂停其投标资格,大幅提高违规成本。
2. 强化项目现场履职的“数字穿透”监管
监管重心应向项目现场下沉。强制推行监理关键岗位人员(如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实名制考勤,并设定合理的到岗率底线(如每月不低于70%)。鼓励或要求利用视频记录仪等工具,对关键工序旁站、见证取样等监理活动进行影像留存,实现监理行为的可追溯。将项目现场履职数据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信用评价直接挂钩。
3. 构建“信用+价格”联动的市场调节机制
要健全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将合同履约、现场履职、质量安全责任等全部纳入信用记录。在招标投标中,应强制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在投标中予以扣分或限制。改革招标评分规则,大幅提高人员配置、技术方案、企业业绩等质量因素的权重,降低价格分比重,倡导“优质优价”。行业协会可测算并发布监理服务成本价,对严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进行预警和调查。
4. 厘清责任并强化联合惩戒
明确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要规范建设单位的行為,禁止其不合理压缩工期和造价、干涉监理正常履职。对于发现资质挂靠、人员不到岗、履职不到位的,不仅要处罚监理单位,还应追溯至建设单位选聘不当的责任。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限制。
政策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设单位、行业协会形成合力。其最终目的,是让“资质”真正回归其衡量企业真实服务能力的本源,让监理行业真正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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