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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反面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3-03 16:00:39

为深入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坚决整治一批“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现通报第十一批物业服务领域反面典型案例,请全市上下以案为鉴,严格自律,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案例一: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擅自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

案件发生地:高新区团山镇蔡庄社区

案件情况:接群众举报,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其服务的金科·集美东方小区内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建设电动车充电桩。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给予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罚款8万元处理。

案例二:常某某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

案件发生地:樊城区汉江街道

案件情况:接群众举报,常某某在滨江嘉苑小区内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设施。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给予常某某罚款6000元处理。

案例三:关某某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

案件发生地:樊城区汉江街道汉江南路社区

案件情况:接群众举报,关某某在滨江嘉苑小区内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设施。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给予常某某罚款6000元处理。

案例四:倪某某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

案件发生地:樊城区汉江街道汉江南路社区

案件情况:接群众举报,倪某某在滨江嘉苑小区内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设施。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给予常某某罚款6000元处理。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xzx/jsdt/202602/t20260228_3965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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