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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对未招投标的处理依据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3-05-29 1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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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对未招标的处理依据已经被政府正式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招标法》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标活动,一旦中标者确定,就不得再招标未报价的产品或服务;未招标的招标事项应当依法按原计划进行招标。

招标人未能按程序进行招标或者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终止招标活动,责令其重新开展招标工作。终止招标活动后,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未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没有要求重新报价的权利。

套用以上的原则,未招标的处理依据是: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期限,招标人须在期限前保证完成招标工作,不得擅自延期、改变报价或招标方案的内容;超出招标期限,未招标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并依法按原计划重新进行招标。

此外,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公布投标文件信息,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及时报送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对所报价的产品和服务提出报价,所报价的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产品和服务相符,报价需有效、具体、明确,符合招标人要求。

同时,招标人需要做好招投标风险管理,不得非法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更改招投标程序,不得利用招标平台性质进行垄断行为。

综上所述,未招标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要求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招标人遵守期限,投标人按照要求准备报价,招标人应当做好招投标风险管理,招标过程中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擅自更改招投标程序或进行任何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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