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十堰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监督及信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动态监管、奖惩结合。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规定条件划分为不同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其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及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电子及纸质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如合同、验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资质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批准
第十一条资质审查分为初审和审批两个环节。初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对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管理,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已取得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或延续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九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应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或超资质承揽业务。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市住建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开和应用。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在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