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幕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幕墙施工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幕墙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项目部根据施工规模配备足额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均需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其安全职责和考核标准。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所有新进场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现场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等。
第八条从事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幕墙施工中的大型构件吊装、超高超重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论证、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并确保“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安全带,并遵守“高挂低用”的原则。施工作业面临边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立体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可靠的隔离层。脚手架、吊篮等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严禁超负荷作业。吊装区域应设置,并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五章 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各留存一份。施工条件或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应覆盖所有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重点检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吊装、消防安全等。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时间、定措施予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待隐患消除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火灾等事故类型,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预案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职责、救援程序、通讯联络方式和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配置。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