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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对不退还保证金的规定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3-06-06 13: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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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退还保证金的规定》正文部分开始:随着招标活动日益活跃,为了维护承包商在招标中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之间正常洽谈、合作,招标评审机构以及招标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其中有一项是关于不退还保证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承接招标项目的供应商或竞标人如实提供相关保证,若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并标明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以及招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和保证金退款条件,而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应标投标文件所说明的金额。

由于保证金的金额对缴纳方有一定的财务压力,传统的退还方式,一般是当招标书已经结束,根据招标结果,判定胜出方以及落选方,再由招标人将胜出方的保证金返还给缴纳方。但是,不少情况下,招标人在投标书审批阶段未能按规定及时发出审批文件,导致招标结束前,投标者未能及时收到审批文件,因此,招标结果也无法及时公布。此时,假设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收到审批文件,应当给予投标人延期审批,并及时退还投标人的保证金,以减轻投标者的财务压力。

总而言之,就保证金的缴纳而言,招标结果一旦确定,胜出方应当即使退还保证金;若情况特殊,落选方仍未收到审批文件,则招标人应当及时给予延期审批,并及时退还保证金。

因此,招标人在制定不退还保证金的规定时,应当准确标明落选方的保证金支付及退还情况,并考虑到投标人的财务负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投标人更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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