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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复议规定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3-06-11 0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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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关于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的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促进政府采购依法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参与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活动,是指由财政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和工程业务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

(一)当采购参与者对政府采购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发布采购文件的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原因,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递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政府采购行为如果影响采购参与者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采购参与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应当暂停执行采购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行为,但不影响审核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四)发布采购文件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

(五)复议决定,自复议机关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行政复议的采购参与者生效。

(六)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行政复议的采购参与者,如果采购参与者不接受复议决定书,应当立即申请司法救济。

三、履行安全

(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的进行复议,保证正常的复议程序,实行履行安全,让申请行政复议的采购参与者能够成功获得复议的结果。

(二)当采购参与者的申请涉及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不正当的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做出可以暂停项目执行的复议决定。

(三)当采购参与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有关司法程序,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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