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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15 18: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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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3.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4.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5.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确保所有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完善的现场安全管理网络。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将分包单位纳入企业统一的安全管理体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八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检查记录和整改台账。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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