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路监理资质审查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公路监理资质审查、技术咨询和行业指导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公路监理资质审查专家库的建立、维护、使用,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考核和退出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确保专家选取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局是本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组建和监督管理。局内相关业务科室承担专家库的日常维护、专家抽取及服务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开展公路监理资质审查、项目评审、技术咨询等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从本专家库中抽取。国家部委对特定项目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六条专家库应跨行业、跨地区组建,满足全市公路监理资质审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需要。专家库专业分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并可根据本市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补充和细化。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主要涵盖以下专业类别:
(一)公路工程监理;
(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三)桥梁与隧道工程;
(四)工程地质勘察;
(五)工程造价;
(六)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
第八条专家库组建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第三章 专家的资格与条件
第九条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作风;
(二)从事公路工程监理、检测、设计、施工或科研等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审查、咨询等工作;
(六)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科研诚信问题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对于行业领军人才、一线技术骨干或业绩突出的优秀专家,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或年龄限制。
第四章 专家的聘任与入库
第十一条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定向邀请三种方式。申请聘任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重庆市公路监理资质审查专家库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至市交通局;
(二)市交通局组织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三)拟入库专家名单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正式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专家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专家聘任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续聘。
第十三条市交通局向入库专家颁发《重庆市公路监理资质审查专家证书》,作为其参与相关活动的资格凭证。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参与公路监理资质审查、项目评审、技术咨询、标准制定及行业调研等活动;
(二)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咨询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与审查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不得泄露审查内容及商业秘密;
(三)按时参加审查活动,并认真履行职责;
(四)接受交通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专家抽取采用随机方式,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
第十七条市交通局建立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专家库管理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专家信息泄露。
第十九条专家在审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或移出专家库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