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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设计资质单位资质证书的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23 1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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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计资质单位资质证书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对资质证书的申领、使用、保管、变更、延续及注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质证书是单位从事设计活动的法定资格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第二章 证书的申领与颁发

第四条资质单位首次申领资质证书,应向相应的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关系材料;

(四)单位技术设备及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证书的使用与保管

第六条资质单位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并在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出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资质证书实行专人负责制。资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证书,建立证书使用台账,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事由、经办人及审批人等信息。

第八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单位应立即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四章 证书的变更与延续

第九条资质单位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0日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资质单位的证书使用情况及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二条资质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本年度证书使用情况及从业人员变动信息,接受动态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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