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管理,确保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九项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项目中所有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的管理,涵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等各类消防工程的资质审核与过程监管。
第三条医院消防安装资质管理遵循“资质审查从严、过程控制从细、安全责任到人”原则,构建涵盖资质审核、施工监管、验收评估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医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为消防安装资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保卫科、后勤部、医务科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审批消防安装单位准入资质标准;监督重大消防工程项目资质审查过程;协调处理资质管理中的争议事项。第五条保卫科作为消防安装资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审核安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查验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立安装单位资质档案,实施动态评级管理。第六条各使用科室(如住院部、手术室、ICU等)参与本区域消防安装工程的现场监督,对安装单位的现场操作规范性具有建议权。
第三章 资质准入与审查标准
第七条消防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配备要求:
电气、给排水、暖通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须持证上岗;所有施工人员须通过医院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考核。第九条安装单位须提供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证明,并提交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应急预案在内的全套技术文件。
第四章 过程监管与质量控制
第十条施工前准备阶段管理:
安装单位提交详细施工方案,经保卫科、后勤部联合会审;开展技术交底,明确施工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要求;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抽样检测,留存质量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施工期间动态监管:
保卫科每日巡查施工区域,重点检查用电安全、动火作业审批与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使用科室指派专人监督本区域安装作业,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上报;每周召开工程协调会,通报质量问题并督促整改。第十二条重点环节控制: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经保卫科、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电气线路敷设必须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消防管网安装结束后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第五章 验收评估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消防安装工程竣工后,由领导小组组织专项验收:
审查安装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检测报告等全套技术资料;现场测试消防系统功能,包括联动控制、应急启动等关键性能;对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并纳入安装单位绩效评价体系。第十四条档案管理要求:
保卫科建立完整的消防安装资质管理档案,包括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证件、施工记录、验收文件等;所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推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行管理,确保资料可追溯。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安装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须在5分钟内报告保卫科;保卫科组织初期救援并保护现场;2小时内向领导小组提交初步事故报告。第十六条责任追究机制:
对提供虚假资质的安装单位,永久取消其医院工程投标资格;因安装质量问题导致消防系统失效的,追究安装单位法律责任;医院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监管失职的,按医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保卫科负责本制度的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