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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照明亮化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28 15: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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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亮化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城市夜景品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照明亮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资质管理。城市照明亮化工程包括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项目。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照明亮化工程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实施。

第四条城市照明亮化工程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城市照明亮化工程资质分为设计、施工、监理三类,各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 甲级:可承担所有规模城市照明亮化工程;
  • 乙级:可承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工程;
  • 丙级:可承担投资额500万元以下工程。
  • 第六条申请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完善的组织架构;

    3. 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团队;

    4. 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4. 已完成工程业绩证明(首次申请除外);

    5. 技术装备清单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第八条资质审批程序包括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及发证环节,审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需提前3个月申请延续。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四章 从业规范与监督

    第十条持证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设计、施工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节能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亮化工程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关键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工程所用灯具、控制系统等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并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涂改、伪造、出借资质证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人员在资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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