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在资质转让、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等业务活动(以下简称“本项目”)中,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保密资料得到充分保护,防止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不当泄露与使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范围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特指在本项目洽谈、准备、申报及后续整合过程中,由披露方向接收方透露的、或接收方因此获悉的、非公开的所有资料与信息。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资质申请或维持的专项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质量控制方法、软件源代码、数据库结构、测试数据、设计图纸、技术报告等。
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资质相关的、供应商数据、项目成本构成、投标策略、内部定价政策、申报渠道资源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财务数据。
3.项目过程信息:在本项目进行中产生的分析报告、咨询意见、内部沟通纪要、以及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全部申报文件草案与正本。
以上信息无论以书面、口头、电子或任何其他形式存在,均在保密范围之内。
二、 接收方的保密义务
为确保保密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接收方承诺履行以下核心义务:
1.严格的保护措施:应采取不低于保护自身同类保密信息标准的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物理隔离、访问权限控制、加密处理等)对保密信息予以保护。
2.有限的知悉范围:仅可为完成本项目之目的,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参与本项目、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顾问或法律代表,并确保该等人员知悉并遵守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对其授权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的使用限制:除为促成或履行本项目外,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尤其不得在自有或其他竞争性业务中使用。
4.禁止复制与反向工程: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仿造、反向工程或试图推导其内部原理。
4.法定义务下的披露:若根据法律、法规、司法或行政命令的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尽合理努力协助披露方争取保护性措施,以限制信息的扩散范围。
三、 保密期限
保密义务的存续不因本项目的中止、终止或完成而解除。
1. 基本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持续至保密信息进入公众领域为止。
2. 对于资质升级、增项中涉及的核心技术秘密等关键信息,其保密期限应特别约定,可长于一般义务期限,例如约定在合作结束后三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持续有效。
四、 信息返还与存证
1. 在本项目终止或应披露方书面要求时,接收方应立即(或于指定期限内)返还或按照披露方要求的方式销毁其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载体(包括所有副本、摘要及笔记等)。
2. 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可因合规或档案管理需要保留一份备份,但该备份仍须继续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五、 违约责任与救济
双方同意,一旦发生违约泄密行为,将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损失赔偿: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与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2.禁令救济:守约方有权寻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颁发禁令,制止违约方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约定违约金:双方可协商预先设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数额,以在发生违约时能够快速、明确地确定赔偿金额。
六、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任何保密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仍归原所有方所有。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被视为授予接收方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
七、 特殊注意事项(针对资质业务流程)
1.历史资料与新增成果:协议需明确区分并涵盖乙方(如资质受让方或升级协助方)在合同期前已持有并被甲方应用的科研成果,以及合同期内因本项目研究发明的新科研成果。
2.竞业限制:考虑到资质背后的技术团队与市场资源,可在保密协议之外或之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与项目核心人员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
3.责任延续:乙方的保密义务在聘用合同期内及解除后的约定期间内持续有效,确保业务关系的变动不影响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