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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03-30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3-31 16:50:27

根据中央、省、市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部门联动机制运行,经征求各部门意见,现将《随州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随州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违法违规事项执法部门执法依据
1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擅自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移交有关资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1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或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13物业保修期内未按规定履行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14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15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16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或擅自设置营业摊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二)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17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18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19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停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0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物业主管部门《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以及利用电梯、门禁控制系统限制车辆、人员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1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物业主管部门《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并处被挪用或者侵占金额两倍罚款;
22未按照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公示或者更新有关信息的物业主管部门《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公示或者更新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3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物业主管部门《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4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车位(库)的物业主管部门《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车位(库)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车位(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5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的物业主管部门《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27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9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 房地产 ) 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0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公安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公安部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32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3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公安部门
34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公安部门
35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公安部门
36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公安部门
37盗窃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8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9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0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公安部门
41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公安部门
42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公安部门
4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公安部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公安部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5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公安部门
46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公安部门
47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公安部门《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限养区养犬未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年检、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依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遗弃饲养的犬只的,依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依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8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公安部门
49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未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公安部门
50携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公安部门
51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公安部门
52遗弃饲养的犬只的公安部门
53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公安部门
54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55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6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救援机构
57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
58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消防救援机构
59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消防救援机构
60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救援机构
61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消防救援机构
6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消防救援机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63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消防救援机构
64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消防救援机构
65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消防救援机构
66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消防救援机构
67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消防救援机构
68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消防救援机构
69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7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7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1不标明价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8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84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8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6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7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8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9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90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2未制定完善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完善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四)出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等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六)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防护措施和公示相关信息,或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 

93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4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5出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等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6未按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7停用电梯未按规定设置停用标志、防护措施和公示相关信息,或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8未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或者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或者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的;

(二)聘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99聘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00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的;

(二)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

101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短接安全回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02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0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04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05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06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改造,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07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供水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供水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08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9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0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11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1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6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7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119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0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21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安机关《随州市文明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共场所管理者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五)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鞭子等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之间,禁止开展有噪声污染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122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公安机关《随州市文明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23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公安机关《随州市文明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二)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清理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24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附件:

 

原文地址:http://zjj.suizhou.gov.cn/fbjd/zfxxgk/zc/qtzdgkwj/tzgg/202603/t20260330_1416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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