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萍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质动态监督管理遵循“宽进、严管、重处”原则,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实现精准监管和高效服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核查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资质动态核查覆盖全市所有建筑企业,市住建局每年随机抽取不低于企业总数10%的比例开展重点核查。
第六条下列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本年度内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二)在日常监管中被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本年度首次申请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四)存在违规使用“挂证”人员行为的企业;
(五)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六)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企业情形。
第三章 核查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资质动态核查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现行有效资质标准为依据,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资产、技术装备等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是否存在资质申报业绩造假行为,申报业绩应以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为准;
(四)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包括合同履行、劳务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
第四章 核查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市住建局依托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取系统自动预警与人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动态核查。
第九条核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核查计划,明确核查范围、比例和时间安排;
(二)随机抽取核查对象和核查人员;
(三)向被核查企业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可实施突击检查);
(四)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核查组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系统比对等方式开展核查;
(六)形成核查结论并告知企业;
(七)对核查结果进行处理并依法公开。
第十条企业应当配合核查工作,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社保缴纳证明;
(三)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五)其他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核查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经核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纳入正常监管范围。
第十二条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系统标注“资质异常”并发出预警信息;
(二)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四)整改期满后,市住建局在1个月内组织复核。
第十三条对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
(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三)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其承揽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发改、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十六条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企业存在资质问题的,有权向住建部门举报,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