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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转让合同中如何约定税务责任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2 1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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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条款

第一条 纳税主体确认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建筑资质转让所涉各项税费的纳税主体资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确定。转让方作为资质原始持有人,承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法定纳税义务;受让方作为资质承接方,主要承担契税、印花税等权属转移相关税负。

第二条 税务处理原则

1.法定优先原则:所有税务责任首先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确定

2.约定补充原则:法律未明确事项通过本协议约定划分

3.实际负担原则:虽法定纳税主体为转让方,但实际税负可通过转让价款调整实现合理分担

第二章 具体税种责任划分

第三条 增值税责任条款

3.1 转让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完成纳税申报

3.2 如因转让方延迟申报产生滞纳金,由转让方全额承担;因受让方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的滞纳金,由受让方承担

3.3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受让方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条款

4.1 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转让方独立完成汇算清缴

4.2 双方确认,本次转让价款已充分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受让方不再承担任何附加税负

第五条 印花税责任条款

5.1 本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应缴部分

5.2 印花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分别贴花完税

第三章 特殊税务处理

第六条 历史税务问题约定

6.1 转让前资质关联的税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欠税、滞纳金、罚款)均由转让方承担

6.2 受让方接管后发现的历史税务问题,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损失

第七条 税务申报协作

7.1 转让方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受让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7.2 双方应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共同办理资产转让涉税事项备案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税务违约处理

8.1 一方未履行纳税义务导致另一方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违约方应双倍赔偿对方损失

8.2 因税务问题导致资质转让无法完成,过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税务条款产生的争议,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资质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条款独立性

本税务责任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而失效,双方仍需按约定承担相关税负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

本条款与主合同同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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