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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国资质延期审批时限的通知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3 2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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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时限及优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资质审批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建设工程企业持续稳定经营,现就调整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时限及优化相关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调整背景与依据

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持续深化改革,企业资质管理作为市场准入的核心环节,其审批效率与服务效能直接关系到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要求,应对部分资质延续申请量增长和审批精细化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资质延续审批时限进行统一调整,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审批时限统一延长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质延续申请的审批时限,统一由原来的22个自然日调整至45个自然日。此举旨在为审批部门留出更充分的时间进行材料审核、人员核查及必要的调查核实,确保审批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需转送相关专业部门联合审查的资质,其专业审查时限另计,不计入前述45天的总审批时限内。

(二)申报窗口期提前

为配合审批时限的调整,并给予企业更充裕的准备时间,全国资质延续申报系统(住建部政务服务网)的申报端口开放时间,将由现行的“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调整为“提前6个月”开放。即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最早可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交延续申请。对于已通过下放试点省厅换领取得的1年期有效期资质证书,其延续申请同样适用于此窗口期规定。

(三)申报材料与流程优化

1.明确材料清单:企业需按照现行资质标准准备申请材料,其中所申报人员资格有效期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完税证明等)为必须上传项。

2.统一申报路径:企业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地方“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模块进行线上申报。已上报的申请,需通过受理查询软件关注最新状态;已公告的申请,也需通过该软件查询公告意见。

3.实施行政审批模式:资质延续事项将全面实行行政审批模式。审批通过后,将向企业发放无特殊备注限制的电子资质证书,该电子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政策衔接与执行原则

1. 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其资质有效期于2025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延续的,将不予受理。

2.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当地方政策与住建部总体要求不一致时,涉及全国性市场和跨省经营的事项,原则上应以住建部通知为准,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市场的公平性。

3. 对于按照原标准取得,并已统一延期的地方核发资质(如部分省份将有效期统一延至2025年特定日期),企业应在地方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按新标准完成重新核定或延续申请,逾期未办的,原资质证书将失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企业,确保每家企业都了解新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申请延误。要提升服务意识,及时响应企业咨询,确保审核结果准确,提高整体审核效率。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人员“挂证”嫌疑或业绩造假等行为的企业,将依法限制其资质延续,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三)申报企业应高度重视、提前规划,建议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即启动自查和材料准备工作,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节点,避开申报高峰,确保材料真实、合法、完整。企业需对提交的材料及承诺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地区、各企业遵照执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

以上是为您撰写的“关于调整全国资质延期审批时限的通知”正式文稿。该通知综合了近期中央与地方关于资质延续的最新政策要点,统一了审批时限和申报窗口,并明确了央地政策衔接原则,旨在指导企业平稳完成资质延续工作。您可以根据需要或具体省份的细化政策,对通知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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