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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4 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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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批管理

第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重组分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

第四条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业绩未录入平台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

第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人员须是本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并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

第六条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请的各类人员和项目信息,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标注,在资质审批时重点审核。

第三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撤回相应资质。

第八条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期管理制度,新获得资质的企业在动态期内不能申报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

第九条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实行"黑名单"制。

第四章 优化服务措施

第十条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试点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鼓励具有相应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或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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