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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资质申报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4 20: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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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人防工程参建单位资质申报中的质量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各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如《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的资质申报及质量管理活动,涵盖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全周期监督。

第二章 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要求

第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1. 开工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申请单》及法定授权书、承诺书等材料;

2. 确保参建单位具备相应人防资质(设计、监理需专项资质),外省企业需完成属地备案。

第四条参建单位责任

1.施工单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按设计文件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对防护结构、孔口设施等关键部位开展自检;

2.监理单位:落实“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要求,对隐蔽工程及质量控制部位实施旁站监督;

3.防护设备生产单位:仅可使用国家人防办鉴定的定型图纸生产,出厂合格率需达98%以上。

第三章 质量监督实施程序

第五条监督流程

1.注册阶段:人防工程审批后、开工前,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含资质证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申请监督登记;

2.施工阶段

  • 质量控制部位核查(如底板浇筑、墙体施工等)需提前3日报备,监督机构现场出具《核查记录表》;
  • 主体结构验收由监理组织,监督机构参与并签字确认;
  • 3.竣工阶段: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监督机构对防护设备、平战转换措施等专项检查。

    第六条问题整改

    对监督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需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未整改到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

    第四章 资质动态管理与惩戒

    第七条信用评价

    建立参建单位质量信用档案,将监督结果与资质年检挂钩。年检不合格者暂停资质,合格率低于90%取消定点资格。

    第八条法律责任

    对涂改资质、使用非定点厂设备等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资质,并纳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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