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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程建设和施工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4 2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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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菏泽市工程建设活动和施工资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各序列资质等级标准按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业绩等证明文件。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第六条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审批结果通过菏泽市政务服务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第七条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审批部门需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人员应满足60周岁以下且由申请企业缴纳申请前三个月社会保险的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等。

第九条企业应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拒绝、阻碍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许可的企业,依法撤销资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应严格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抗震设防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章 质量与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适用《菏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对未及时处理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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