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衡阳市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资质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质审批工作的合法性、严肃性与安全性,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审批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资质专用章的使用、保管与监管工作。
第三条(印章定义)本办法所称资质专用章,是指由衡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刻制,专门用于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专用印章,其印文格式应包含“衡阳市××局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专用章”字样,具有法定效力。
第四条(管理原则)资质专用章的管理遵循“严格审批、专人负责、登记备案、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印章使用的每一环节均有据可查、有责可溯。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备案
第五条(刻制程序)资质专用章的刻制需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交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机构进行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资质专用章。
第六条(启用备案)新刻制的资质专用章在启用前,应由主管部门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详细记录印章名称、统一编号、启用日期、保管责任人等信息,并正式发布启用通知,明确印章的法律效力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保管责任)资质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制度。保管人员应由主管部门正式在编人员担任,且需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印章管理相关法规及业务流程。
第八条(保管要求)资质专用章必须妥善保存于专用的保险柜或密码柜中,确保印章存放环境的安全。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场所,如因特殊工作情况需外出用印,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确保由两人以上共同执行。保管人员因故离职或岗位变动,需严格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确保责任清晰、无缝衔接。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与流程
第九条(使用范围)资质专用章仅限用于以下与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直接相关的官方文件:
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决定书;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含正、副本);
与资质审批相关的对外公函、通知等正式公文;
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审批文书。
严禁在任何形式的空白文书、凭证、信笺或私人借据、收据等文件上加盖资质专用章。
第十条(审批流程)使用资质专用章须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1.用印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统一的《盖章审批表》,详细说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发往单位及用印数量等信息。
2.领导审批:《盖章审批表》须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再报请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字。涉及重大许可决定等关键事项,需实行双签制或更高层级的审批。
3.登记用印:印章保管人员须凭已获批准的《盖章审批表》,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如实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文件名称、批准人、经办人等详细信息,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4.材料归档:对于已加盖印章的重要文件,应由保管人员复印或扫描留存一份,定期整理并立卷归档,以备查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日常检查)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质专用章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审计,重点核查审批流程的完整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违规用印情况。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盗用资质专用章;
在空白文件或禁止性文件上用印;
因保管不善导致印章遗失、毁损或被盗用;
利用印章进行舞弊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遗失处理)资质专用章如不慎遗失,保管责任人须立即向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作废声明,及时消除潜在法律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衡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