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酒泉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服规〔202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延续、变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权限内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市住建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资质的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审批权限)市住建局负责实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等省级下放或本市权限内的资质审批工作。
第五条(业绩认定)企业申请资质时,其代表工程业绩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原则上应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且各环节数据完整、真实、有效。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应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确认函。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所涉及的所有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均须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方予认可。
第六条(人员要求)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依法建立真实劳动关系。 对频繁在不同企业间流转、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单位的人员,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资质审批环节对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实质性核查。
第七条(二级资质标准)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可按照相应类别的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质延续与变更
第八条(延续时效)由本市审批的企业资质,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市住建局提交延续申请。
对于省级权限审批、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且已提交过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4月30日前继续办理延续业务。逾期未完成的,将不再受理。
第九条(延续期间管理)在资质延续申请审批期间,企业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实施,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人员变更)企业取得资质后,若技术负责人因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应按规定程序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新技术负责人。对已用于某企业资质申报并通过的技术负责人,再用于其他企业资质申报时,将核查其在前后两家企业的实际从业情况。
第四章 动态核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动态核查机制)市住建局建立并实施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特别是人员流动异常、社保缴纳不规范、涉嫌存在“挂证”行为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核查内容)动态核查重点包括:企业资产状况、主要人员配备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及人员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等。
第十三条(结果处理)经动态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市住建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弄虚作假处理)对在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盗用冒用人员信息、进行业绩套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其申请将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自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该项资质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主体)本细则由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