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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6 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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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认定、动态监管、信用评价及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及外埠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管理原则)

资质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动态量化、奖惩结合、社会共治”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资质认定与备案

第四条(资质分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企业规模、服务能力、信用状况等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备案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取得资质后15日内,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完成信息备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管理项目清单、从业人员资质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更新。

第三章 动态监管机制

第六条(监督检查体系)

建立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五查”监管制度:项目经理每日自查、企业双周检查、街镇每月排查、区房管部门每月抽查、市局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资质合规性、合同履行情况、服务标准执行等。

第七条(信息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须在住宅小区管理处公开资质证书、服务合同、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八条(风险预警与处置)

对资质不达标、服务投诉集中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房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限期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信用档案建设)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库,采集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信用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共享。

第十条(信用评价应用)

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等级挂钩,作为项目招投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信用优良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诚信规范,开展信用培训,指导企业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社会参与)

鼓励业主、居委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通过“12345”热线、监管平台等渠道反馈问题,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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